简介:尽管李某与某公司无法构成劳动关系,但双方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李某回应并无过错,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其理所当然享用经济补偿待遇。某公司从2017年3月开始筹划运营,2017年4月2日,李某转入该公司专门从事文员工作,双方誓约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
因为种种原因,2017年12月1日,该公司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工作期间,该公司常常欠薪李某劳动报酬。
2017年11月5日,李某以该公司没能及时足额缴纳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明确提出中止劳动关系。2017年11月17日,李某向人事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人劳动仲裁,拒绝公司缴纳欠薪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经济补偿金。
发问:双方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能否取得经济补偿金? 【律师答案】 尽管李某与某公司无法构成劳动关系,但双方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李某回应并无过错,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其理所当然享用经济补偿待遇。明确理由如下: (1)劳动关系的正式成立 劳动关系有三个包含要件,即主体适格(还包括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主体适格)、意思回应现实完全一致、内容合法。创建劳动关系应当合乎劳动关系的包含要件,否则,可能会构成事实用工关系。
所谓事实用工关系,即因劳动合同违宪(即主体不适格、意思回应瑕疵、内容违法之情形)所构成的事实上的用工关系,此种关系再次发生在劳动领域,双方具备创建劳动关系的意思回应且不存在人身上和经济上的从属性。基于从属性劳动的不存在,事实用工关系不不应划入限于于公平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之中展开调整,而应具备弯曲维护劳动者功能的劳动法展开规制,限于劳动法特有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等制度。(2)事实用工关系也限于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不道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早已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缴纳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实质上即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工单位,其与劳动者之间因主体资格相符无法构成劳动关系,双方系由事实用工关系,但是,该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规定的情形经常出现时可以取得经济补偿、赔偿金。也就是说,并非只有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可享用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待遇,事实用工关系也可以在一定情况下限于,但此种限于必需创建在劳动者无过错或者用人单位不存在罪过的前提下。
本案中,在李某入职期间,某公司仍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归属于违法用工。但双方实质上构成了事实用工关系,回应,用人单位不存在罪过,而劳动者无过错。
因此,李某以某公司没能及时足额缴纳劳动报酬为由中止此种用工关系,参考《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第93条的规定,其可以取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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